(一)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中,经营范围必须包括软件开发生产、系统集成、应用服务和其他相应技术服务内容;
(二) 企业社保购买人员比例至少占员工总人数的40%以上;
(三)软件企业发生更名、分立、合并、重组以及经营业务重大变化等事项,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广东软件行业协会进行书面报备。变化后仍符合软件企业认定条件的,办理相应的变更手续;变化后不符合软件企业认定条件的,终止软件企业认定资格;
(四)经认定的软件企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,由省级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,给予通报、取消软件企业认定资格,并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,同时通报同级发展改革、财政和税务部门。
1、在申请认定或年审过程中提供虚假信息;
2、有逃避缴纳税款或帮助他人逃避缴纳税款等行为,或因违反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》及其实施细则受到税务机关处罚;
3、在安全、质量、统计、知识产权、市场竞争、企业管理等方面有重大违法行为,受到有关部门处罚;
4、未及时报告使企业认定条件发生变化的更名、分立、合并、重组以及经营业务重大变化等情况。对被取消软件企业认定资格且当年已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,由有关部门予以追缴,情节严重的三年内不予受理其软件企业认定申请。